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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修订)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来源: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8-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号)、西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西师发〔201493号)和西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师发〔2014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章  评定原则及名额分配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原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各种活动。

第三条  各类奖助学金名额依照学校文件以学校分配给学院为准。原则上不再区分年级和专业,但对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名额分配。

第三章  评定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范围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档案不在我校的研究生(含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具体条件参照学校相关政策文件,且需符合本细则基本原则的要求。

(二)学术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重点考查学业成绩、科研成果、校级以上获奖及参加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学校、学院相关活动的出勤率等综合表现,其中综合表现站20%,学业成绩占30%,科研业绩占50%

(三)专业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重点考查学业成绩、专业实习表现、校级以上获奖及参加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学校、学院相关活动的出勤率等综合表现。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助学金评定: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3.当年学位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评定;

4.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不论署名次序),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

5.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故未参加学院相关活动且出勤率不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考勤以班委会、学院记录为准;

7.以宿舍为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被学校检查发现并进行相应处理者或被学院检查发现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取消该宿舍全体学生当年评定资格;

8.提供虚假参评材料者;

9.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10.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得参评。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主管科研、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其他相关院领导、各学位点负责人与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校下发奖助学金评定文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填写《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学院。学院召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评定细则进行评选,并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评定即上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八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每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时间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下发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第五章  科研成果要求

第十条  参评科研成果指在校期间取得,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用于参评的科研论文应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以后的成果不能参评。发表的学术论文以见刊或采稿通知单为准,参加的科研项目以结项通知单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科研成果在获得任意一项奖助学金后不得重复用于其他任何时间的任何奖助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学术型研究生发表B类以上学术论文者,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等级评定以《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西师发[2011]231号)为准。优先推荐高等级、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参评。

第十五条  同级别科研成果中学术论文、著作及科研项目的排名以本人在科研成果中的排名为准。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学院活动,主动为学生服务,表现良好,受到师生好评者可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918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商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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