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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2-11-21]

 

 

西师发[2012]1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经西北师范大学2012年7月15日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201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做如下补充:
其中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且有明显进步,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外国语成绩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总成绩排名本年级(专业)前20%者;
2.毕业时被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
3.毕业时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者;
4.毕业时应征入伍者;
5.毕业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者;
6.在学期间表现优良,获得《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西师发[2010]118号)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类奖项之一者。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于毕业前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成绩(学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本决定自2012届毕业生开始施行,其他未修改内容仍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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