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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2-11-21]

 
西师发〔2010〕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等教育本科生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函授、夜大、脱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结果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小语种学生参加相应语种四级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副修本科专业并申请副修学士学位。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其副修本科专业不属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且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授予西北师范大学监制的副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因外国语成绩未达标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从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来校参加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因学分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从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来校申请修读所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者,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提前或延迟毕业的本科生,经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均合格后,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外国语标准;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下发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将毕业生基本情况表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有关材料,制作并向相关学院发放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甘肃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在校期间补考超过五门(含五门)者。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通过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4门学位课程考试(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和一门学位外国语;其中高等教育自学本科生只考一门学位外国语),其中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由我校学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位外国语考试由甘肃省学位办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在学期间最多可参加三次外国语考试)。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须在毕业当年的9月份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学单位推荐。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授予标准和要求,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西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2)毕业论文一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二寸彩色数码照片一张(含电子版);
(5)学位专业课考试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提供《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6)申请学位报名数据库;
(7)《西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办学单位上报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五)学位证书的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批结果上报甘肃省学位办,领取、制作和发放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或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者;
(三)未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或未通过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四)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未达到良好或75分以上者;
(五)函授、夜大及脱产教育成人专升本学生在学期间补考门次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以上,高升本学生在学期间补考门次达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者。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对当年没有申请而未获学位者,一律不得补授。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发施行。本细则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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