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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2-11-21]

 

 

全体本科学生、各位班主任:

《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西师发[2012]178号)已于近日印发,现将具体内容通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宣传。
 
附件:1、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2、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西师发[2012]1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经西北师范大学2012年7月15日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201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做如下补充:
其中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且有明显进步,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外国语成绩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总成绩排名本年级(专业)前20%者;
2.毕业时被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
3.毕业时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者;
4.毕业时应征入伍者;
5.毕业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者;
6.在学期间表现优良,获得《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西师发[2010]118号)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类奖项之一者。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于毕业前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成绩(学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本决定自2012届毕业生开始施行,其他未修改内容仍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师发〔2010〕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等教育本科生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函授、夜大、脱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结果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小语种学生参加相应语种四级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副修本科专业并申请副修学士学位。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其副修本科专业不属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且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授予西北师范大学监制的副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因外国语成绩未达标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从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来校参加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因学分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从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来校申请修读所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者,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提前或延迟毕业的本科生,经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均合格后,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外国语标准;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下发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将毕业生基本情况表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有关材料,制作并向相关学院发放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甘肃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在校期间补考超过五门(含五门)者。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略)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发施行。本细则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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